关于同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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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各试点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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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环保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将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资源、产业开发项目一体化实施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根据《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对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推荐的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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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天津市静海区生态修复治理与健康产业城市主动健康综合体项目等36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工作,期限为2021-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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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和环保产业发展要求。在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积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等试点推进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推进试点工作规范实施。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按照精准施策、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发挥开发性金融大额中长期资金优势,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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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单位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试点实施承诺函的有关要求开展试点工作,不以试点名义突破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不以试点名义代替项目立项等程序。不增加地方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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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项目收益内部反哺机制。试点实施单位切实加强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相关经营性产业开发项目一体化融合实施。实施中可适当优化试点依托项目,加大产业收益对生态环境治理的反哺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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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单位加强统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环境治理创新模式。试点期内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告报请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由两部门上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抄报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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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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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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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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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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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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